抚州高新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 2017年01月04日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76号)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抚府办发〔2016〕4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乡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合理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着力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稳步提升乡村教师整体素质和教书育人能力,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甘于奉献的乡村教师队伍。
  二、加强乡村教师师德建设
  (一)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全面加强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创新学习方式和载体,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
  (二)加强乡村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四有好老师”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德育教育,将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完善乡村教师师德考评制度和方式,把师德建设作为对乡村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完善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的师德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教师资格。
  (三)加大师德先进典型宣传力度。开展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最美乡村教师、师德标兵评选活动,树立师德典型,弘扬高尚师德,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四)加强乡村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在乡镇中心学校完善党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党务干部,加大在乡村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力度。发挥党员教师在乡村教师队伍中的带头作用。
  三、拓宽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一)实施“定向培养乡村教师计划”。根据需求加强“本土化”乡村教师培养,单列男性乡村教师招生计划,逐步优化乡村教师性别结构。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完善课程方案,着力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一专多能”乡村教师。
  (二)落实免费师范生安置政策。完善免费师范生安置有关政策,持续为乡村学校输送具有本科学历的高素质师资。引导免费师范生到农村学校任教。
  (三)继续面向社会统一招聘中小学教师。加大公开选拔乡村教师力度,持续为乡村学校输送“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师资。新招聘的农村学校教师,须在农村学校服务5学年以上方可选调、选聘到城区学校。新招聘的城区学校教师,须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1学年以上。
  四、提高乡村教师待遇
  (一)切实提高乡村教师收入水平。落实好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等两项津贴补助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乡村教师,可重复享受上述津贴补贴。
  (二)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
  (三)加快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合理规划并加快建设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切实改善乡村教师住房条件。
  五、保障乡村教师编制
  (一)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按照抚府办发〔2014〕22号文件要求,农村初中一般按班师比1:3.8配备教师;村完小及以上学校按师生比不低于1:19.7配备教职工,村小及教学点一般按班师比1:1.7配备教师。对工勤岗位、部分管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不占用教职工编制。
  (二)完善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动态调整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根据乡村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提高编制使用效率。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倾斜。
  (三)切实加强编制管理。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教职工编制。落实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规定,逐步补足配齐乡村公办幼儿园教师。
  六、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
  (一)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坚持“重师德、重奉献、重坚守”的原则,制定职称评价标准。认真执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
  (二)增加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数量,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实现区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要求,不把发表论文作为必备条件。
  (三)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晋升中、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和参加省特级教师及省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时,须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
  七、推动城乡教师交流
  (一)积极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按照梯度推进、双向互动的原则,采取定期交流轮岗、跨校竞聘、学校联盟、结对帮扶、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特别是村小、教学点流动。县域内重点推进城区学校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乡镇范围内重点推进中心小学教师向村小、教学点流动。
  (二)支持乡村教师回原籍任教。对在原籍以外县(区)任教满5年的在编在岗公办学校教师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等问题,申请调回原籍乡村学校任教的,区有关部门在有编有岗的情况下,开辟绿色通道予以办理,保持乡村教师队伍稳定。
  八、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一)完善教师继续教育体系。整合学校优质资源,建立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二)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高新区管委会切实履行实施教师校长全员培训的主体责任,按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5%的标准,保障教师培训经费投入。2020年前,对全体乡村教师和校(园)长进行建立在自主选学基础上的360学时全员培训。
  (三)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加快乡村学校教育信息化设施建设,搭建“互联网+乡村教育”服务云平台,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引导乡村教师运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建立支持学校、教师使用相关设备的激励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经费。
  (四)配合“国培计划”、“省培计划”,落实“万名乡村音体美教师培训计划”,为每所村小至少培训合格的音体美教师各1名。
  (五)多渠道开展乡村教师培训。按照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改进培训方式,分期分批开展乡村教师脱岗到城区学校与名师 “一对一”的师徒结对跟班培训。采取网络研修和校本研修,定期组织优秀中青年教师开展送教下乡,乡村教师访名校、校(园)长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乡村教师师资水平。
  九、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
  (一)省级每年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满20年及以上的在岗一线教师颁发荣誉证书,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的教师予以表彰。在教育系统各类评比表彰活动中,单列乡村教师指标并予以倾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制定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制度。
  (二)建立教师休养制度。及时安排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乡村教师代表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的省内职工疗养点休假疗养。
  (三)加大对长期在乡村任教教师及退休教师的人文关怀。对夫妻双方均在农村任教且获得省厅颁发长期从教荣誉证书的,本人有意愿,可以安排照顾一人进城区任教。
  十、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程日程。细化任务分工,分解责任,推进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将计划落到实处。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改、财政、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建立督导检查制度。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稿源: 文章作者: 点击数:
返回首页】【关闭






 
本网站由江西省教育厅主办,江西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制作维护
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江西教育发展大厦
严禁复制、镜像。备案序号:赣ICP备050058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