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实施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 2016年11月01日
  为全面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3号)、《江西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赣府厅发〔2015〕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丰城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实施办法》(试行)。
  一、加强乡村教师师德建设
  1、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乡村学校必须以校为单位,每2周组织不少于1次的政治理论学习,市教育局要把学习情况纳入对学校工作的考核内容。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
  2、完善乡村教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加强乡村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乡村学校要将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年度学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师德教育,切实做好乡村教师师德年度考核工作。对新招聘的教师开展入职培训,通过思想教育使得入职教师立志扎根于乡村教育,将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
  3、大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深入开展师德教育活动,引导乡村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乡村教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市教育局每年开展一次寻找“最美乡村教师”活动,大力宣传乡村教师中的师德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尊师重教氛围,传递师德师风正能量。
  4、加强乡村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乡村学校党组织机构,加大在乡村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力度。中心小学以上学校要配备专职党务干部,负责党建工作。
  二、拓宽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5、继续实施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计划,逐步扩大招生规模,加强“本土化”乡村教师培养;为改善乡村教师性别结构,努力做到定向培养农村教师招生计划中男性比例不低于40%。培养院校要根据我市乡村教育特点,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完善课程方案,着力培养“一专多能”乡村教师。
  6、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引导毕业生到乡村学校任教;组织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等项目,持续为乡村学校输送高素质师资。
  7、面向社会招聘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岗位计划应优先满足乡村学校的需要。为稳定乡村教师队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乡村教师时,对艰苦边远或男女教师比例严重失衡的学校,可设置户籍和性别要求。
  8、安排经费,搭建平台,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省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市名师等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并争取中央和省财政对“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给予支持。
  9、积极与市内外高校合作,建立师范生支教实习基地或协作区,安排师范生到乡村学校支教和顶岗实习;完善师范生支教和顶岗实习制度;扩大乡村教师到高校脱产培训和高校师范生到乡村学校顶岗实习的规模。
  三、提高乡村教师待遇
  10、切实提高乡村教师收入水平。落实好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两项津贴补助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乡村教师可重复享受。
  11、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
  12、加快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建设。市房管局要按规定将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鼓励地方政府为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建设公租房。
  13、切实解决乡村教师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地方政府要安排资金解决村小、教学点教师集中食宿问题,并为村小、教学点教师上下班提供交通便利,各乡(镇)应根据本地情况,加强人文关怀,妥善解决好乡村教师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问题。依据相对集中原则分配乡村教师至村小和教学点任教。
  四、保障乡村教师编制
  14、按照省定教职工生师比标准优先保障乡村学校教师编制,对成班率较低的村小、教学点按照班师比不低于1:1.5予以保障。对工勤岗位、部分管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不占用教职工编制。  
  15、市教育局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每1-2年根据乡村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报市编办和市财政局备案。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生源稀少的村小学、教学点倾斜。
  16、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教职工编制。认真落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规定》,逐步补足配齐乡村公办幼儿园教师。
  五、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
  17、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乡村教师职称评聘要坚持“重师德、重奉献、重坚守”的原则。锁定乡镇、锁定岗位,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按照指标到校的原则,最边远乡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增加20%的指标,边远乡镇增加10%的指标,一般乡镇增加5%的指标,用于优先聘任在边远中小学校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教师,享受此政策的学校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地学校总数的30%,其名单由乡镇中学、中心小学报市教育局核定。
  18、增加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数量。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乡村教师在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要求,不把发表论文作为必备条件。
  19、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申报县(市)及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名师名校长、特级教师等,应有不少于3学年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交流轮岗经历,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
  20、在职称评审中,逐步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时间作为申报评审教师职称的必备条件。教师在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必须有不少于1年的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在编制所在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内,预留一定的中、高级岗位,专项用于聘任交流到农村边远、最边远乡镇学校的城区学校教师。城区学校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交流期间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考核,考核为优秀的,交流期满后可在本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由学校高聘一级;在最边远乡镇学校任教累计满20年的教师且仍在最边远乡镇学校任教的,在边远乡镇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的教师且仍在边远乡镇学校任教的,在一般乡镇学校任教累计满30年的教师且仍在一般乡镇学校任教的,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六、推动城乡教师交流
  21、努力推动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交流范围内学校教师编制统筹使用,市内校际间教职工编制互补余缺,市教育局在编制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市机构编制办公室备案;积极探索集团化办学、结对帮扶、城乡联动等办学模式,市教育局重点抓好孺子学校与晓春学校组成的办学联盟试点工作;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重点推动城区学校骨干教师到边远乡村学校交流,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教学点交流。
  22、支持乡村教师回原籍任教。对丰城籍教师在市外任教满5年的在编在岗公办学校教师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照顾体弱多病父母或子女的等问题,申请调回原籍乡村学校任教的,在有编有岗的情况下,开辟绿色通道予以办理;对本市教师,为照顾夫妻关系,只要是在乡村学校流动,个人申请予以办理。
  七、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23、完善教师继续教育体系。市教师进修学校要外联高等学校,内联本市中小学校,整合优质资源,建立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24、将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市教育局要切实履行实施教师校长全员培训的主体责任,按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5%的标准,确保教师培训经费的足额使用;市财政局每年按教师基本工资总额的1.5%的标准安排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确保培训经费的正常投入。2020年前,对全市乡村教师和校(园)长进行建立在自主选学基础上的360学时全员培训。
  25、加强乡村教师培训基地建设。 积极推动进修学校与教研室、电教站等相关教育培训资源的整合,使教师培训机构建成“多功能,大服务”的乡村教师培训基地,安排专项资金,提高我市教师培训能力。
  26、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加快乡村学校教育信息化设施建设,积极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建立支持学校、教师使用相关设备的激励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经费。
  27、认真实施省“万名乡村音体美教师培训计划”,确保为每所村小学至少培训合格的音体美教师各1名。“国培计划”、“省培计划”项目主要向乡村教师倾斜。积极创造条件为乡村学校配备音、体、美专任教师。
  28、改进乡村教师培训模式。市教育局要通过教研室、进修学校积极组织在职省特级教师,市学科带头人和市名师名校长,开展巡回讲学、对口交流、定期支教、执教示范课等活动。运用“互联网+”,组织学科名师按照课程设置要求和课本版本录制培训课程,对乡村超员学科教师进行转岗培训。
  29、全面启动对口帮扶机制。每所城区学校必须实质性对口帮扶1所农村薄弱学校。帮扶可通过互派中层干部到对方学校挂职指导、互派中青年教师到对方学校任教学习等形式进行,通过帮扶实现办学理念、校园文化和优质资源共享,帮扶时间一般以3年为一个周期。
  八、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
  30、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市、乡(镇)政府要分别为在乡村学校从教满10年以上的在岗一线教师予以鼓励。在教育系统各类评比表彰活动中,单列乡村教师指标并予倾斜,对乡村教师实行降低条件或单独评审。评优比例高于城区教师,所占比例不低于60%。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奖励乡村优秀教师。
  31、建立教师休养制度。市教育工会每年安排一批优秀乡村教师代表到省内职工疗养点休假疗养。
  九、强化保障措施
  31、加强组织领导。市、乡两级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把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指导、统筹管理,发改、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维稳、信访、公安、房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
  32、强化经费保障。市财政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33、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市政府要将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对乡镇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以及对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即日起,市政府定期对各乡镇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十、其他
  34、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在编在岗的乡村教师(不含市直学校、城区、街道办事处学校教师)。我市乡村教师按地域划分为三类:最边远乡镇、边远乡镇和一般乡镇教师。最边远乡镇教师指石江、荷湖的希望、洛市的罗山、蕉坑的教师;边远乡镇教师指董家、隍城、同田、荷湖、洛市、丽村、铁路、袁渡、淘沙、秀市、白土、段潭、筱塘、杜市、张巷、湖塘、泉港、桥东的教师;一般乡镇教师指梅林、荣塘、小港、石滩、曲江、拖船、上塘的教师。
  35、各乡(镇)政府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因地制宜提出符合乡村教育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将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各乡(镇)要在2016年6月底前,将本乡(镇)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和有关实施细则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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