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 2016年11月04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7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教师队伍(指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下同)建设,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提升乡村教育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办人民满意教育,办负责任教育”为宗旨,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地位,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提升乡村教师素质能力,到2017年,力争使我市乡村学校优质教师补充渠道得到扩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各方面合理待遇依法得到较好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逐步形成“招得进、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全面提升乡村教师素质和能力
  1.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加强乡村教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引导乡村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探索乡村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新载体,保证政治理论学习的经常性、针对性、实效性,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
  2.加强乡村教师师德建设。把师德建设放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首位,构建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推动师德教育常态化,将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强化师德考核,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和评优评先的首要内容,将师德建设作为乡村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建立师德建设问责制,对师德师风不良且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地方和学校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对师德失范、影响恶劣者,坚决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3.大力弘扬师德先进典型。坚持每年评选全市“十佳师德师风标兵”,积极发现、树立和宣扬乡村教师中的师德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4.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党建工作。在乡镇中心学校完善党组织机构,配备兼职党务干部,加大在乡村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力度,充分发挥乡村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乡村教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5.完善教师继续教育体系。整合高等学校、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和中小学校优质资源,建立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各地要切实履行实施教师校长全员培训的主体责任,按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5%的标准,保障教师培训经费投入。2020年前,对全体乡村教师和校(园)长进行建立在自主选学基础上的360学时全员培训。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6.加强市、县两级乡村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建立完善市级教师培训基地,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对乡村学校骨干教师的市级培训。各县(市、区)要积极推动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与县级教科研、电教等相关教育培训资源的整合,使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成“多功能,大服务”的乡村教师培训基地,提高县级教师培训能力。
  7.提高乡村教师培训效益。加快乡村学校教育信息化设施建设,积极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同时建立支持学校、教师使用相关设备的激励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经费。改进乡村教师培训模式,采取跟班学习、顶岗置换、网络研修、校本研修、送教下乡、乡村教师访名校、校园长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抓好 “国培计划”、“省培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对乡村学校音体美教师的培养培训,为每所村小至少培训合格的音体美教师各1名。
  (二)完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
  8.加强“本土化”乡村教师培养。加大“三定向”培养乡村教师力度,扩充 “三定向”培养计划,将生源直接落实到村小和教学点,为村小和教学点培养“一专多能”教师,并单列男性乡村教师培养计划,逐步优化乡村教师性别结构。鼓励和引导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乡村学校任教。
  9.持续面向社会统一招聘乡村教师。每年根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余额和教师自然减员情况,按照“总量平衡、缺一补一、退一补一”的原则落实教师招聘补充计划,计划应优先满足乡村学校需要。
  10.加大特岗教师补充力度。全面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积极争取“特岗教师计划”招聘名额,按要求落实特岗教师相应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并确保三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全部有编有岗。
  11.建立优秀退休教师乡村支教讲学制度。每年选聘一定数量的城镇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并争取纳入中央财政对“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或县级财政支持,给予适当支教讲学补助。
  12.完善师范生支教和顶岗实习制度。鼓励高校与地方政府和乡村学校合作建立支教实习基地或协作区,扩大乡村教师到高校脱产培训和高校师范生到乡村学校顶岗实习的规模。
  (三)提高乡村教师待遇
  13.切实提高乡村教师收入水平。全面落实我市乡村教师享受艰苦边远地区农村教师特殊津贴、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乡镇工作补贴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乡村教师,可重复享受上述津贴补贴。
  14.依法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完善乡村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县级财政必须全额确保乡村教师的绩效工资、“五险一金”和高温津贴、取暖费等政策性津补贴,使教师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对到县以下边远、贫困乡村中小学任教的大中专毕业生,取消见习期,参加工作即可享受转正后的工资待遇。
  15.切实改善乡村教师住房条件。加快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有计划地在中心小学或片区中心学校建设周转房。鼓励各地将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对在市场上租赁房屋、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乡村教师,由政府给予一定租金补助。
  16.加强对乡村教师人文关怀。重视教师身心健康,定期为乡村教师进行免费体检。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做好乡村教师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救助工作。
  (四)创新乡村教师编制管理
  17.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成班率较低的村小、教学点编制按照班师比不低于1:1.5予以保障。对学校安全保卫、学生营养餐和寄宿管理等后勤服务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不占用教职工编制。
  18.完善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余缺调剂,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每年按照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班额、生源和教育教学需求等情况统筹分配、动态调整各校教职工编制,优先保障乡村学校的教师编制数,并报同级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
  19.切实加强编制管理。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教职工编制,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落实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规定,探索创新乡村幼儿园用人机制,逐步补足配齐乡村公办幼儿园教师,不得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五)推动城乡教师合理流动
  20.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全面推开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现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
  21.探索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采取定期交流轮岗、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组建学校联盟、对口支援、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
  22.支持乡村教师回原籍任教。对在原籍以外县任教、试用期已满的我市在编在岗公办学校教师,申请调回原籍或配偶所在地乡村学校任教的,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原则上予以办理,保持乡村教师队伍稳定。
  (六)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
  23.放宽乡村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制定符合我市乡村教师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要求,不把发表论文作为必备条件。
  24.争取提高乡村学校中高级教师职称岗位设置比例。增加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数量,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晋升中、高级教师职称(职务),须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25.开展乡村教师享受职称特殊岗位工资待遇确认工作。对长期坚守乡村学校教师实行倾斜政策,凡在村小、教学点连续任教满8年申报中级职称、满15年申报高级职称的教师,只要符合基本条件,经考核合格和组织认定,可享受相应的中级、高级职称工资待遇;一经调离村小、教学点,其享受的职称工资待遇随即取消。
  (七)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
  26.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从教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认真做好我市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和20年以上的教师享受国家、省级荣誉相关工作。县(市、区)要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满10年及以上的在岗一线教师给予奖励。
  27.加大乡村教师表彰奖励力度。在教育系统各类评比表彰中要单列乡村教师指标并予以倾斜,提高乡村教师占比。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申报评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名校长、特级教师等,应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要建立教师休养制度,鼓励各地每年安排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休假疗养。
  三、组织实施
  28.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把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任务分工,分解责任,推进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把将计划落到实处。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
  29.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形成稳定的投入机制,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要严格经费监管,规范经费使用,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30.加强督导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市、县两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定期组织开展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对在乡村教师支持工作中积极推进、成绩突出的,要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并予以表扬。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县、乡级政府要制定实施细则,精准把握支持重点,因地制宜提出符合本地实际的乡村教师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各县(市、区)要在2016年9月底前将本地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和有关实施细则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稿源: 文章作者: 点击数:
返回首页】【关闭






 
本网站由江西省教育厅主办,江西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制作维护
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江西教育发展大厦
严禁复制、镜像。备案序号:赣ICP备050058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