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 2016年11月02日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76号)精神,切实加强乡村学校教师(指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含县区中心城区街道所辖村小学、教学点,不含县区中心城区学校教师,下同)队伍建设,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以德为先,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
  1.建立健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乡村学校必须以校为单位,每2周组织不少于1次的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乡村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教育部门要把学习情况纳入对学校的工作考核内容。
  2.完善乡村教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乡村学校要将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年度学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师德教育。切实做好乡村教师师德年度考核工作。
  3.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每年要集中宣传、表彰一批优秀乡村教师,弘扬先进典型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高尚品德,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4.加强乡村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乡村学校党组织机构,加大在乡村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力度。中心小学以上学校要配备专门的党务干部,负责党建工作。
  二、因地制宜,拓宽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5.继续实施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计划,逐步扩大招生规模,加强“本土化”乡村教师培养;为改善乡村教师性别结构,定向培养农村教师招生计划由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男性比例。培养院校要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完善课程方案,着力培养“一专多能”的乡村教师。
  6.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引导毕业生到乡村学校任教。认真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等项目,持续为乡村学校输送高素质师资。
  7.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岗位计划应优先满足乡村学校的需要。为稳定乡村教师队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乡村教师时,对艰苦边远或男女教师比例严重失衡的学校,可设置户籍和性别要求。
  8.安排经费,搭建平台,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省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市名师等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并争取中央和省财政对“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给予支持。
  9.各级政府或教育部门要积极与市内外高校合作,建立师范生支教实习基地或协作区,安排师范生到乡村学校支教和顶岗实习。
  三、以人为本,切实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10.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乡村教师收入水平,确保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地方政府要采取措施,切实提高乡村教师的生活待遇,激励乡村教师长期在乡村学校从教。
  11.认真落实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政策,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可重复享受。鼓励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标准,扩大覆盖面。
  12.各地应依法依规为乡村教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工会等部门要协同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和特困家庭的帮扶工作。
  13.加快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建设。地方政府要按规定将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鼓励地方政府为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建设公租房。
  14.地方政府要安排资金,解决村小、教学点教师集中食宿问题,并为村小、教学点教师上下班提供交通便利;加强乡村学校教工之家建设,丰富乡村教师业余生活。
  四、突出重点,优先保障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
  15.按照省定教职工生师比标准优先保障乡村学校教师编制,对成班率较低的村小、教学点按照班师比不低于1:1.5予以保障。对工勤岗位、部分管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不占用教职工编制。
  16.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每1—2年根据乡村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生源稀少的村小学、教学点倾斜。
  17.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教职工编制。认真落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规定》,逐步补足配齐乡村公办幼儿园教师。乡村公办幼儿园教师不得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五、政策鼓励,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
  18.县级教育部门按标准核算当地义务教育学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数,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在聘任岗位数总量范围内,根据学校的班额、生源和师资情况,对核定的职数实行动态管理。在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的基础上,向乡村学校倾斜,切实增加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数量。
  19.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师,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任(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20.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晋升中、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参加省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时,须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六、深化改革,推动城乡教师交流轮岗
  21.努力推动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教师管理中心,统筹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调配和管理。
  22.积极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化、常态化,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中心小学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
  23.对在原籍以外县任教满5年的在编在岗公办学校教师,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照顾体弱多病父母或子女的,经学校和主管部门同意,可申请调回原籍乡村学校任教。政府有关部门在有编有岗、有师资需求的情况下,要开辟绿色通道予以办理。
  七、整合资源,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24.整合高等院校、教师进修学校和中小学校优质资源,建立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所在学校要为其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25.落实政府履行实施教师校长全员培训的主体责任,县级财政要按照教师基本工资总额1.5%的标准,安排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5%的标准,保障乡村教师培训经费。各地要制定实施计划,2020年前,对全体乡村教师和校长(园长)进行建立在自主选学基础上的360学时全员培训。
  26.积极推动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与县级教科研、电教等相关教育培训资源的整合,使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成“多功能、大服务”的乡村教师培训基地。建立市级教师培训基地,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对乡村学校骨干教师的培训。
  27.加快乡村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提供经费保障,加强乡村教师使用信息技术相关设备的培训,并建立激励机制,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28.认真实施省“万名乡村音体美教师培训计划”,确保为每所村小学至少培训合格的音体美教师各1名。“国培计划”、“省培计划”项目主要向乡村教师倾斜。积极创造条件为乡村学校配备音、体、美专任教师。
  29.采取骨干培训团队置换脱产研修、网络研修和校本研修、送教下乡、乡村教师访名校、校(园)长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培训,增强乡村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八、强化激励,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
  30.认真做好在乡村学校任教满20年及以上的在岗一线教师的统计和申报工作,由省颁发荣誉证书,并按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在教育系统各类评比表彰中,单列乡村教师指标并予以倾斜,所占比例不低于60%。县(市、区)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满10年及以上的在岗一线教师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31.各地要建立教师疗养制度,每年安排作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参加省、市、县组织的休假疗养。
  32.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
  九、明确责任,切实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
  33.落实地方政府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主体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划、指导和统筹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
  34.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35.将乡村教师实施计划落实情况纳入对县(市、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实施细则,把准支持重点,因地制宜提出符合乡村教育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将本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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